元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日期:2023-07-28来源:本站原创点击:813 字号: 手机:

扫描微阅读

(2005年5月27日元谋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1日元谋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元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树立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用人导向,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推选、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通过人选、接受辞职、决定撤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列人员: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办理。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当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者代理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

(三)根据县长或者代理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二)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分别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名单、干部任命呈报表、照片、考察材料及其他需要作出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请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负责草拟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材料,根据需要向提名人或者有关单位、部门了解被提名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拟任免人员的情况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可以到会作说明。可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拟任命人员应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会上作供职发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接到县人大代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拟任免人员问题的材料,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拟任免人员的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对问题进行调查,作出书面报告。对拟任免人员是否提请会议审议、表决或者推迟到以后的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全体会议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拟任免人员有直接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任命案进行表决前,应当通过宣读、播放或其它形式报告拟任职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简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其中,对任免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未按表决器的视为弃权。

表决任免案中同职务有任有免时,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再次进行表决。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未获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可以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名。两次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通过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同时将任免表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拟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人选,如不是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同一次会议上依法任命为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县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第二十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第二十一条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提名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自然消失。因故确需适当推迟提请决定任命个别人员,提名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提名人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免;任职期间死亡的,不再免职,由提名人报常务委员会备案;退休的,提名人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免职或辞职。

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名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应予公告。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工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调离本行政区代表资格终止,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或者代表职务被罢免,其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或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县长或者代理县长签署提出、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撤职案由院长或者代理院长签署提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签署提出。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当注明联名领衔人。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提名人或委托人在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名称:电话:
共0条评论

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