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规定

日期:2023-07-28来源:本站原创点击:936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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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5日元谋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1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信访条例》和《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受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转交的信访事项;

(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批评和意见,对上述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九)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依法、按政策处理及公开、公平、实事求是与思想疏导教育的原则。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群众信访,由信访室报送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专工委办理。

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群众的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室直接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下列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室审查后,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会领导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一)反映有关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重大情况的信访件;

(二)群众集体、群体上访或者群众联名反映的信访件;

(三)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件;

(四)其他需要常委会领导审批的信访件。

第四条  对下列重要的申诉、控告案件,由信访室报有关领导审查后,转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的;

(二)程序上明显违法的;

(三)反映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失职赎职、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四)反映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所属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包庇纵容的;

(五)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进一步调查了解或者调卷审查的;

(六)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或者其他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处理的。

第五条  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受理机构办结后,应当认真填写《来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交信访室存档。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查办的信访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负责督办。承办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转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查办的重大信访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专工委督办。承办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特殊疑难信访件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一般的信访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结。

第七条  信访工作应做到热情、耐心、安抚、疏导,信访件要认真及时地办理。信访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信访室要及时汇总信访信息,总结信访工作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件每月排查一次,信访工作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结。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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