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的10条保密守则等七项制度

日期:2018-09-06来源:本站原创点击:23138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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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的10条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格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自己的亲属子女。

严格管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涉密人员应遵守10条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在制作、收发、传递、复印、摘抄、保存、销毁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程序,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要做好文件、资料和有关信息载体的移交工作,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活动及涉外的重大活动、项目,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定和防范措施。

三、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物品应存放在专用铁皮拒或保险柜内,并按规定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

五、办公场所严禁张贴、悬挂、压放涉密图表、资料等。

六、发生泄密事件时,涉密人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和报告。

 

文书保密制度

一、接收文件

(一)收到密级文件和信件启封后,当天登记。按密级分类登记并编好顺序号,贴上密级文件呈批传阅笺,由办公室按文件内容于当天送领导阅批,然后根据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将文件送给具体业务科室承办,并做好传递登记。

(二)凡是秘级文件,必须在当天内阅读,下班前交回文件保管处,以确保文件的安全。无密级带编号的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州委办公室的文件作密件保管,与一般文件分开存放。

(三)认真做好密级文件的防盗、防失、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一切密级文件和档案应放在指定的保密柜和保密室。

(四)做好密级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密级案卷,有关部门或个人需查阅时,需经办公室领导同意,才能准予查阅,并严格进行查阅登记。

(五)定期检查清理密级文件,做到传阅文件不积压,不出错漏,不丢失。按州委办公室的要求定期清退秘密文件。单位内部印发剩余的文件材料及一些没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统一送到定点纸厂化浆。

二、文件打印

(一)按照文件内容严格确定密级,按程序报单位领导签批。

(二)秘密文件应按规定标明密级。印制秘密文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衬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三)文件的原稿及打印好的文件、资料应严格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四)打印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将有关秘密的内容向外泄漏。

三、发出文件

(一)文件印好分发前,要检查分发份数与实印份数是否相符,发文范围是否确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和办文科室协商,处理后方可分发。

(二)秘密、机密、绝密和急件、特急件、亲收件要在信封上标明。同一信封内装几份不同内容、不同文号的文件,必须在信封上标明。

(三)信件在发出前,要再次清点核对,收文的单位数与件数是否相符,收文单位是否准确。

(四)收发文均要办好签收。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一、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二)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不得浏览、下载黄色及反动网页及资料,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涉密信息。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分享及传播媒体的,应向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严禁在各种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闻媒体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四)连入外网的计算机应与单位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其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与公众网相连。

(二)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三)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四)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设立控制区,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相关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离岗前应退清个人持有的涉密信息载体。

(六)涉密设备送外维修、维护、更换和销毁,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涉密信息必须受到保护。

(七)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组织查处,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处理涉密信息,并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

三、便携式电脑保密管理制度

便携式电脑由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管理。非涉密便携式电脑不得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涉密便携式电脑不得接入公众网、不得使用无线网卡,硬盘内不得存有高密级信息,外出携带需经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

四、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单位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有登记、编号和密级标识,外出携带应经过审批和登记,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二)严禁非涉密存储介质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及时销毁,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一)不准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因特殊情况带入应取出电池)。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二)严禁在有线电话、对讲机等无保密设置的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在会议上传达秘密事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禁止在涉密工作场所内安装、使用无绳电话。

(三)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秘密信息。

(四)复印机(或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这些设备不得与公众网连接,相关存储介质应按密件管理。复印机(或多功能一体机)印制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复印件按原件密级登记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必须按照审批的份数复印,操作人员不能擅自多印多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外公开或在网站等媒体发布的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对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起草信息的科室负责人负审核责任;科室的分管领导负主管、审核、审批把关责任;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负适时监控及检查责任。

三、审核程序:由各科室按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填制《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或发布。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应适时进行监控和检查,如有疑问,应及时退回重审。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标有“内部资料”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单位领导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泄露国家秘密报告和查处制度

为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和规范报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2.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的逐级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⑴机关、单位发现泄密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同时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

⑵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泄密情况。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3.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⑵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⑶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⑷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⑸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⑹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4.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⑴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⑵泄密事件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⑶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⑷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⑸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情况。

⑹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6.泄密事件的查处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组织查处。

7.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

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8.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9.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落实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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